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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進口商購買我國生產(chǎn)的手套。挪威A銀行開來7636號信用證,證上載明手套規(guī)格為Size 10。我方出口商按期發(fā)貨并向議付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無誤,議付并向開證行寄單索匯。6月14日,開證行來電拒付,理由是開證申請人認為單據(jù)所列手套尺碼與商務(wù)合同不符,進出口雙方原簽合同的尺碼為Size 10-1/2。開證申請人以單據(jù)與合同不符拒付,開證行以開證申請人拒絕付款贖單為由拒付。最終查明原因是開證申請人申請開證時錯寫尺碼,以至信用證錯誤。受益人為避免修改信用證的麻煩,使用分別處理的辦法,按合同規(guī)定尺碼發(fā)貨,按信用證規(guī)定尺碼制單交單。 問:開證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出口商對該事件處理是否得當?請做出判斷并說明理由。

84785018| 提問時間:2022 08/2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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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松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會已過會計
開證行拒付理由不成立,中方處理完全符合規(guī)定,開證行必須付款,因為當信用證與合同發(fā)生不相符是可以修改信用證的。為了避免修改信用證,分別處理是可行的。
2022 08/28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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