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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84784950| 提問時間:2022 08/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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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法律職業(yè)資格(律師),注冊稅務師資格(稅務師),會計師-稅務會計,會計領軍人才,法院陪審員
您好,參考一下: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之所以負給付義務,在于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均屬此類。 單務合同,是僅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同。贈與、借用等合同為其代表。 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并不相互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而是一方承擔義務但不享受權利,另一方享有權利但不負有義務,如贈與合同。 提示: 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對方當事人雖不負對待給付義務,但承擔次要義務,亦為單務合同。例如,在附負擔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依約定承擔某種負擔的義務,因這兩項義務不是相互對應的,所以附負擔贈與仍為單務合同。 區(qū)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 (1)是否適用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雙務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則。而單務合同不存在履行抗辯權。 (2)風險負擔不同。雙務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發(fā)生風險負擔問題。由于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互依存、互為條件,如果不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債務,則合同債務將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也將消滅。此時,一方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就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對方已經(jīng)履行的,應將其所得返還對方。 在單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發(fā)生雙務合同中的復雜問題。 (3)因過錯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后果不同。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錯不能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非違約方如果已經(jīng)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如果非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則對自己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有權要求未履行方返還其已經(jīng)取得的部分。 而在單務合同中,因為僅由一方承擔義務,如果他已經(jīng)履行了部分義務,則對方應返還其已經(jīng)取得的財產(chǎn)。 四、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贈與、借用等合同為其代表。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只能在財產(chǎn)關系中作出區(qū)分,在身份關系中一般不涉及有償、無償問題。 區(qū)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 (1)責任的輕重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債務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較低;在有償合同中,則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過失致保管物毀損滅失時,若為有償保管,就應全部賠償;若為無償保管,則宜酌情減輕責任,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第897條)。 (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訂立重大的有償合同。 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chǎn)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害及債權人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 但對于有償?shù)拿黠@低價的處分行為,或者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只有當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有加害于債權人的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538條以下)。 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權處分人通過有償合同將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條第1款),使該第三人終局地取得該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以維護交易安全。 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按照《民法典》第311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不構成善意取得,在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返還原物的義務。 五、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睹穹ǖ洹芬?guī)定的買賣等合同為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保管合同必須將寄存的物品交付給保管人時,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區(qū)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 (1)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 (2)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chǎn)生違約責任。例如,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合同成立(無特殊情況亦同時生效),金融機構有交付款項的義務,若不能交付則構成違約。 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chǎn)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例如,民間借貸為實踐合同,即使借貸合同已經(jīng)簽訂,但在交付款項之前,合同并未成立。若出借人不交付款項,合同不成立,也就無所謂違約責任,但出借人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但需要注意,如果實踐合同是無償合同,宜減輕締約人的責任,可不予追究撤銷人的責任。 六、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用法律或當事人要求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為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應指出,不要式合同并非拒絕合同采取書面等形式,更無力排斥公證、登記、審批等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法律不強求特定的形式,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合同須采取書面形式,商定合同經(jīng)過公證才發(fā)生法律效力,遵從法律、法規(guī)關于登記、審批為合同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 區(qū)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意義,在于確定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法律對合同形式要件的規(guī)定屬于生效要件還是成立要件,會產(chǎn)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規(guī)定為生效要件的,沒有采取法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法律規(guī)定為成立要件的,沒有采取法定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遑論效力問題。 法律所規(guī)定的形式,在效力上不盡一致。某些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則不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者僅僅不能向法院訴請強制執(zhí)行(《民法典》第502條等)。 七、一時性合同與繼續(xù)性合同 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為標準,合同分為一時性合同和繼續(xù)性合同。 一時性合同,是指一次給付便使合同內容實現(xiàn)的合同。買賣、贈與、承攬等合同均屬此類。 此處所謂一次給付,既指純粹的一次履行完畢,也指分期給付。之所以把分期給付合同界定為一時性合同,是因為它是單一的合同:總給付自始確定,時間因素對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并無影響。分期給付的履行方式并未改變上述性質。 繼續(xù)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xù)地實現(xiàn)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應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換言之,隨著履行時間的推移,在當事人之間不斷地產(chǎn)生新的權利義務。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等均屬繼續(xù)性合同。 區(qū)分一時性合同和繼續(xù)性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 (1)對合同確定性要求的強弱不同。 一時性合同的成立要求具有確定性,以便履行或強制履行。 而繼續(xù)性合同雖然也要求具有確定性,但趨勢是適當放松對確定性的要求,以適應更加復雜、精密的交易。 (2)讓與性的強弱不同。 基于一時性合同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其轉讓相對容易。 基于繼續(xù)性合同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當事人承受,轉讓的障礙較多。對此,《民法典》第563條第2款規(guī)定:“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解除權產(chǎn)生的原因不盡相同。 一時性合同嚴格貫徹合同嚴守原則要求,解除權產(chǎn)生的原因較少。 繼續(xù)性合同則特別重視信賴基礎,要求當事人各盡其力,實現(xiàn)合同目的,除給付義務以外,尚發(fā)生各種附隨義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信賴基礎一旦喪失,或因其他特殊事由難以期望當事人繼續(xù)維持這種結合關系時,法律允許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比較適宜。 (4)合同消滅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時性合同消滅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故法律規(guī)定一時性合同無效、被撤銷時一律自始歸于消滅,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時以溯及既往為原則。例如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那么應當溯及既往,自始歸于消滅。一方應當返還恢復原狀(返還房屋),另一方應當返還對價。 但繼續(xù)性合同消滅時,或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復原狀,一般認為繼續(xù)性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應向將來發(fā)生效力,過去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例如房屋租賃合同因為承租方不支付房租而被解除,那么便不宜溯及自始歸于消滅,因為房屋可以返還,但合同解除之前承租人已經(jīng)使用的“房屋使用權”便不可能恢復原狀。 八、主合同與從合同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合同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凡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 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稱作從合同。 從合同要依賴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而也稱“附屬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與被擔保的合同之間的關系,就是主從合同關系。其中,抵押合同等是從合同,被擔保的合同為主合同。 區(qū)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 明確它們之間的制約關系,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主合同變更或消滅,從合同原則上也隨之變更或消滅。如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訂立的保證合同,若主合同無效,那么保證合同亦無效。 九、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以是否貫徹合同相對性原則為標準,合同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約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追究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責任的合同。它是合同的常態(tài)。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它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與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522條、第523條)。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即由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 區(qū)分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的法律意義: (1)明確締約目的不同。 (2)明了合同的效力范圍不同。有助于界定第三人是否承受合同權利義務,以及承受的界限。
2022 08/0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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