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對方當事人為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或無對價關系的從屬義務,不得主張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抗辯。 2.對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對另一方無意義,另一方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請求對方當事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不傷害另一方,另一方僅得就未履行的部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怎么理解,麻煩老師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2 07/07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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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關于第1條的舉例:甲從某商家購買500本書籍,合同約定商家發(fā)貨當日要通知甲,但是商家發(fā)貨后,沒有通知甲或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甲,此時甲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500本書的貨款需要按合同約定支付。 第2條是不是有錯別字,我沒有完全看懂哈,請回復正確的文字。謝謝!
2022 07/08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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