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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稅務稽查局在稽查過程中,對某公司取得的異??鄱悜{證認定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造成少繳增值稅30萬元?;榫职凑找?guī)定程序,于2020年2月15日分別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補繳稅款30萬元,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該企業(yè)認為是善意取得增值稅發(fā)票,于2月16日就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向該稽查局的上級稅務機關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市稅務局于收到復議申請后的第二天以“未繳稅款及滯納金”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1)該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簡述理由。 (2)市稅務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否正確?依據是什么?

84784999| 提問時間:2022 06/1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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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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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因為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屬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因此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22 06/1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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