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案情:2018年6月1日,李某向銀行借款500萬元,期限1 年。銀行要求李某提供擔保。李某找到了經濟實力較好的甲、乙、丙 3人。甲與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表示愿意在李某不能履行時代為還 款。乙以保證人的身份在李某與銀行的借款合同上簽字。丙單方向銀 行出具了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函。 問題: (1)甲、乙、丙3人是否都可以設立保證?若能夠設立保證的, 保證的性質屬于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為什么?(14分) (2)如果甲、乙、丙的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期限,則保證期間何 時屆滿?為什么?(12分) (3)如果在保證期間內,經過銀行同意,李某將債務轉讓給劉 某,此時保證人是否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12分) (4)如果在保證期間內,李某與銀行協(xié)商,將借款期限延長3 個月,保證人對于變更之后的債務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為什么?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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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14 14:34
余余老師
2022 06/14 15:24
1.都可以。連帶責任保證,因為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處理
2.沒有約定期限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3.如果經過保證人同意,需要承擔。如果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應當取得保證人同意,未經同意,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你好,解答如上,方便的話,麻煩五星好評哦,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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