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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非高管)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nèi)無住所,2021年4月15日來華工作,12月12日離開中國,在華期間無離境記錄。在中國境內(nèi)工作期間,每月從境內(nèi)任職企業(yè)取得工資30000元,從境外取得工資折合人民幣15000元(假設(shè)不考慮除基本費用以外的其他因素)。計算2021年威廉在中國應(yīng)繳納個人所得稅

84784984| 提問時間:2022 05/3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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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你好, 4月工資薪金收入額=(30000+15000)×[1-15000÷(30000+15000)×(30-15.5)÷30]=377500(元) 12月工資薪金收入額=(30000+15000)×[1-15000÷(30000+15000)×(31-11.5)÷31]=35564.52(元)  5-11月均在境內(nèi)工作,無離境記錄,不存在境外所得,工資薪金收入額=30000+15000=45000(元)  綜合所得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45000×7+377500+35564.52-60000]×35%-85920=147902.58(元)
2022 05/3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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