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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年3月1日,甲公司向戊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約定2×21年6月30日甲公司將該商品購回。協(xié)議約定,該商品銷售價款為600萬元,回購價格為650萬元。3月1日,商品尚未發(fā)出,款項已經(jīng)收到,并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批商品的成本為450萬元。6月30日回購商品時,收到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650萬元,增值稅額為84.5萬元,款項已經(jīng)支付。根據(jù)資料,編制甲公司2×21年與售后回購相關的分錄。

84784991| 提問時間:2022 05/11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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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發(fā)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678 貸:其他應付款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8 3月1日至6月30日每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650-600)/4]12.5 貸:其他應付款12.5 回購商品時: 借:其他應付款6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4.5 貸:銀行存款734.5 ?
2022 05/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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