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A注冊會計師要求項目組成員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單位名稱、地址以及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的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和資料核對,然后再發(fā)出詢證函。 (2)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于負責銀行存款函證的項目組成員B比較忙,所以在將詢證函密封后,交給被審計單位的出納代為發(fā)出。 (3)為保證回函的客觀性,項目組成員C以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向被審計單位的客戶發(fā)函。 (4)A注冊會計師認為未收到消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比積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更有說服力。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4)項,逐項說明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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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恰當。
(2)不恰當。詢證函應該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fā)出,不應該交由出納代為發(fā)出。
(3)不恰當。按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被詢證者寄發(fā)詢證函。
(4)不恰當。未收到消極式詢證函的回函很有可能表明函證對象未收到詢證函,并不表明比積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更有說服力
2022 05/1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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