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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式函證未得到回復,是先再次寄發(fā)詢證函。還是沒有回復的話,在實施替代的審計程序,對么?

84785045| 提問時間:2022 05/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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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芳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同學你好,我認為是對的,二發(fā)三替。除非是證明不能再次函證或得到回復的可能性極小,才直接實施替代程序
2022 05/0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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