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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煤礦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8月向 某電廠銷售優(yōu)質原煤3000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不 含稅價款36萬元,支付從坑口到車站的運輸費用2萬元;向 某煤場銷售選煤,開具增值稅浮通發(fā)票列明銷售額11.3萬 元。該煤礦資源稅稅率為5%,選煤折算率為92%。

84785031| 提問時間:2022 04/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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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的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當月應納資源稅=36×5%+11.3÷(1+13%)×92%×5%
2022 04/3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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