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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羽毛球館(一般納稅人)既銷售羽毛球相關(guān)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場地及器械供羽毛球愛好者活動。某月,該球館從體育器械公司購進羽毛球及相關(guān)器械,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款為13萬元。當月,該批器械的6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400萬元;另外40%用于羽毛球愛好者的活動,取得含稅收入500萬元。該場館的文化體育服務(wù)采取簡易計稅方法,并且對進項稅額進行了分別核算。請計算該場館的應(yīng)納增值稅額,并提出降低稅負的方案。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4/2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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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應(yīng)該交的增值稅為400*13%%-100*3%-13/500*400=44.6 你這可以考慮經(jīng)營活動更為主要是提供體育服務(wù),提供體育服務(wù)收取了服務(wù)費500,同時為服務(wù)配備了100的體育器材。 這樣的話,你就 是按 500*6%或500*3%交增值稅,進項不可抵扣。
2022 04/2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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