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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zhuǎn)賬支票交付給同城的乙公司,該支票記載了付款日期,但未記載票面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乙公司收到該支票后,其財務(wù)人員(按照甲公司的授權(quán))對票面金額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補記,補記后的票面金額為20萬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開戶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開戶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額和收款人名稱記載與其他內(nèi)容記載的字體不一致,顯然不是出票人所記載;(2)支票上記載了付期日期。要求: (1)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2 04/2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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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wù)師
(1)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quán)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也就是說出票人可以授權(quán)收款人就支票金額補記;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出票人可以授權(quán)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quán)他人補記。 (2)甲公司開戶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該支票無效)。
2022 04/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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