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B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B公司于3月25日發(fā)出100萬元的貨物,A公司于4月1日開出一張金額為100萬元、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承兌日期為4月10日。B公司在與C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5月20日,C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質押給D公司。C公司在匯票上記載“質押背書”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5月25日,D公司將該匯票返還給C,C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為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時,承兌人甲銀行以A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fā)拒絕證明。持票人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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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正在解答中,計算好了發(fā)你
2022 04/1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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