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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甲公司出資4000萬元投資M公司,取得40%的股權,2019年甲公司從M公司撤資,取得收入9000萬元,撤資時M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3000萬,撤資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撤資包含投資收回金額5000=9000—4000,還有什么?

84785015| 提問時間:2021 12/2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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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的規(guī)定:“投資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因此應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9000-4000-3000×40%=38000萬元。
2021 12/22 19:15
84785015
2021 12/22 20:14
您好,請問股息所得是3000×40%?為什么不是加上股息所得,而是減去
匆匆老師
2021 12/22 20:17
您好,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所有這部分確認的股息所得免稅,就需要扣除,按扣除后的部分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匆匆老師
2021 12/22 20:34
您好,第一個回答應納稅所得額為3800,位數錯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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