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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lǐng)用自制產(chǎn)品視同銷售不是應該按成本價計稅嗎

84785033| 提問時間:2021 08/24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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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 要按最近銷售的市場價格,沒有看同行的情況,再沒有就是成本+利潤算賣價計算 視同銷售貨物和勞務(wù),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wù)總局確定。 視同銷售服務(wù),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wù)、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wù)、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wù)總局確定。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wù)總局令第5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021 08/2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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