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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9 39號文,進項比例如何確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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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1、進項構成比例是自2019年4月起,連續(xù)滾動計算。
比如,2020年10月申報期內,納稅人提請辦理留抵退稅的,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周期為:2019年4月—2020年9月(均為稅款所屬期)。
2、購進農產品加計扣除的,是計算比例的分母構成部分。
購進農產品加計扣除的,填入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8a行次“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在會計核算上,自成本中剔除,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因此,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只是計算比例的分母構成部分。
1)如果取得的是一般納稅人開具的9%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專票部分,是計算比例的分子、分母構成部分;加計扣除1%部分,只是計算比例的分母構成部分。
2)如果取得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具的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是按該票面金額按9%計算扣除,并未按該專票注明稅額扣除,也只能是計算比例的分母構成部分。
當然,這里是存在爭議的,因為納稅人確實取得了3%的專用發(fā)票,3%專票部分應納入分子、分母的計算?專票之外的,按9%計算多扣除的6%、加計扣除的1%,只作為分母計算,是否更為合理?期待稅務總局進一步予以明確。
3)如果取得的是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只是計算比例的分母構成部分。
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加計抵減的,不是計算比例的分母構成部分。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加計抵減的,只是抵減應納稅額,并不是納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不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二)的進項稅額之中。簡而言之,是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抵減,而不是對銷項稅額的進項扣除。
在會計核算上,計提時,不入賬核算;當期形成增值稅應納稅額時,次月申報實際沖減后,實際抵減金額計入當期收益。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實際繳納金額)
其他收益(實際抵減金額)
2021 08/0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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