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31.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發(fā)生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經濟業(yè)務如下 (1)4月15日,從上海證券交男所購入乙公司股票 100萬股,支付價款2500萬元,其中 .含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50萬元,另支一關交易費用 0.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上注增值稅積額為0.03萬元,甲公司將該股票投資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4月25日,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并存入投資款專戶 (2)6月30日,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為 2550萬元 (3)7月31日,將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轉讓,取得價款2700萬元,存入投資款專戶,確認轉讓該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為11.32萬元.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編制取得、公允價值變動、轉讓時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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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一成本2450
借,應收股利50
借,投資收益0.5
借,應交稅費一應增一進項0.03
貸,銀行存款
借,銀行存款50
貸,應收股利50
公允價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一公變1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
出售
借,銀行存款27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一成本245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一公變100
貸,投資收益150
借,投資收益11.32
貸,應交稅費一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11.32
2021 06/3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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