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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庫存商品調(diào)撥分公司,需要視同銷售嗎,總分公司屬于同一市,不同區(qū),分公司獨立核算,企業(yè)所得稅在總公司匯算清繳。

84784955| 提問時間:2021 05/1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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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萱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總分公司之間調(diào)撥貨物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參考以下情況處理: 1、統(tǒng)一核算(匯總納稅)的總分公司之間調(diào)撥貨物,用于銷售且不在同一縣(市)的,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在同一縣(市)或用作其他用途的(比如用做固定資產(chǎn)),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非統(tǒng)一核算(非匯總納稅)的總分公司之間調(diào)撥貨物,用于銷售時,不區(qū)分是否在同一縣(市),需要按照正常的銷售業(yè)務(wù)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其他用途(比如用做固定資產(chǎn)),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存在爭議,建議以所屬稅局要求為準~ 參考文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
2021 05/19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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