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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首飾在計征消費稅的時候可以采用復(fù)合計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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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五、計稅依據(jù)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計稅依據(jù)是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
金銀首飾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不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yīng)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委托方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yīng)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yīng)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5)經(jīng)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yīng)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huán)節(jié)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chǎn)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2021 05/16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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