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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用人單位口頭約定試用期2年。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實際履行,以后出現(xiàn)爭議,這種口頭約定合法嗎?

84785011| 提問時間:2021 05/0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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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萱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fēng)險。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 05/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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