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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這個是視同銷售,但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對嗎

84784947| 提問時間:2021 04/1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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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外購的用于集體福利 不視同銷售? 不抵扣進項?
2021 04/1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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