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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這個是視同銷售,但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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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外購的用于集體福利 不視同銷售? 不抵扣進項?
2021 04/1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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