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當企業(yè)在合同開始日就能夠預期將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企業(yè)在采用成本法時不應包括該商品的成本,而是應當按照其成本金額確認收入: ① 該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確區(qū)分,即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這里是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即是不可明確區(q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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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是的,不可明確區(qū)分的結果就是不構成單向履約義務。
2021 01/22 16:46
84785020
2021 01/22 16:50
2×18年10月,甲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裝修一棟辦公樓并安裝一部電梯,合同總金額為100萬元。甲公司預計的合同總成本為80萬元,其中包括電梯的采購成本30萬元(補充:假定無毛利)。2×18年12月,甲公司將電梯運達施工現(xiàn)場并經(jīng)過客戶驗收,客戶已取得對電梯的控制權,但是根據(jù)裝修進度,預計到2×19年2月才會安裝該電梯。截至2×18年12月,甲公司累計發(fā)生成本40萬元,其中包括支付給電梯供應商的采購成本30萬元以及因采購電梯發(fā)生的運輸和人工等相關成本5萬元。
假定該裝修服務(包括安裝電梯)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教材例題中這個應該是可以明確區(qū)分的吧?聽課時老師講不可區(qū)分 不太理解
立瑩老師
2021 01/22 16:56
您的理解思路存在偏差,是否可明確區(qū)分是為判斷是否構成單向履約義務服務的,也就是我們看的是結果(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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