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通知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yè)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請問,20年12月份購買的二手汽車可以,也只能在21年1月份一次性扣除,對嗎?20年11月購買的二手車,可以在20年12月一次性扣除,是嗎?

84785004| 提問時間:2020 11/2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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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存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CMA,法律職業(yè)資格
同學你好 可以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時候一次性扣除
2020 11/27 17:03
84785004
2020 11/28 08:10
請問,20年12月份購買的二手汽車,正常在21年1月 提折舊,可以在21年5月以前做20年度的匯算清繳扣除嗎?還是在22年5月以前,做21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鐘存老師
2020 11/28 08:31
可以在21年5月以前做20年度的匯算清繳扣除
84785004
2020 11/28 09:50
新注冊的咨詢公司,20年11月入賬一筆居間費100萬,沒有更多的費用發(fā)票入賬,12月想將法人的私人用二手車50萬賣給公司,問題 :1、21年1月份企所稅正常交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退企所稅,對嗎? 2、收完居間費,公司便沒有存在價值,清算前,再將車優(yōu)惠處理給法人,這樣可以嗎?3、處置車輛時,因車輛在20年一次性扣除,還要沖減已扣除的費用嗎?會計賬確按正常折舊處理,處置車輛時,按什么金額怎么做分錄
鐘存老師
2020 11/28 12:14
,問題 :1、21年1月份企所稅正常交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退企所稅,對嗎? 【】你還沒有告訴所得額,不知道 ?2、收完居間費,公司便沒有存在價值,清算前,再將車優(yōu)惠處理給法人,這樣可以嗎? 【】稅務局會查關聯(lián)交易的,不能便宜給企業(yè) 3、處置車輛時,因車輛在20年一次性扣除,還要沖減已扣除的費用嗎? 是的 以前扣除的還需要加回所得額 會計賬確按正常折舊處理,處置車輛時,按什么金額怎么做分錄
84785004
2020 11/28 12:20
問題1是如果一次性扣除則沒有所得稅,但正常折舊,就有所得稅的情況下,21年1月份企所稅正常交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退企所稅,對嗎?
鐘存老師
2020 11/28 12:28
但正常折舊,就有所得稅的情況下,21年1月份企所稅正常交稅,匯算清繳時可以退企所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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