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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設(shè)商品銷售部和餐飲部。本年7月甲商場商品銷售部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其中適用增值稅稅率13%的商品的銷售額為80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9%的商品的銷售額為20萬元;餐飲部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5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均為6%。甲商場對.上述業(yè)務(wù)均能分別核算。要求:計算甲商場上述業(yè)務(wù)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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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部:80*0.13=10.4
20*0.09=1.8
餐飲部:25*0.06=1.5
合計:10.4+1.8+1.5=13.7
2020 11/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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