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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羽毛球館(增值稅-般納稅人)既銷售羽毛球相關(guān)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場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愛好者活動。某月,該球館從體育器械公司購進(jìn)羽毛球相關(guān)器械,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款13萬元。當(dāng)月,該批器械的6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400萬元;另外40%用于網(wǎng)球愛好者的活動,取得含稅收入100萬元。該場館的文化體育服務(wù)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且進(jìn)項稅額進(jìn)行了分別核算,求問這個怎么籌劃來降低稅負(fù)的方案

84785029| 提問時間:2020 11/0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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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你這里正常計稅400×13%+100×6%-13 可以考慮全部作為提供體育服務(wù),順便配送體育用品,那么增值稅就是500×6%
2020 11/09 08:40
84785029
2020 11/09 08:42
不是文化體育服務(wù)簡易計稅嗎
陳詩晗老師
2020 11/09 08:55
有前提的,全面不低于規(guī)定天數(shù)從事體育服務(wù)才可以享受。
陳詩晗老師
2020 11/09 08:55
全年, 如果你可以享受就是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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