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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羽毛球館(增值稅-般納稅人)既銷售羽毛球相關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場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愛好者活動。某月,該球館從體育器械公司購進羽毛球相關器械,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款13萬元。當月,該批器械的6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400萬元;另外40%用于網(wǎng)球愛好者的活動,取得含稅收入100萬元。該場館的文化體育服務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且進項稅額進行了分別核算,求問這個怎么籌劃來降低稅負的方案

84785029| 提問時間:2020 11/0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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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你這里正常計稅400×13%+100×6%-13 可以考慮全部作為提供體育服務,順便配送體育用品,那么增值稅就是500×6%
2020 11/09 08:40
84785029
2020 11/09 08:42
不是文化體育服務簡易計稅嗎
陳詩晗老師
2020 11/09 08:55
有前提的,全面不低于規(guī)定天數(shù)從事體育服務才可以享受。
陳詩晗老師
2020 11/09 08:55
全年, 如果你可以享受就是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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