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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 和 銷售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這兩個的區(qū)別是什么 概念分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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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截然不同
(1)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經營舊貨是指經營者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處理的物品)在對外出售,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企業(yè);
(2)舊貨是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不是同一個人,一人使用,一人銷售,但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是同一個人;
(3)銷售舊貨,增值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但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固定資產外),一般納稅人應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銷售舊貨,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來源:稅屋
2020 10/1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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