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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消是什么意思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0 09/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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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新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美國金融經濟學博士
你好, 所謂效力不完全的債權,簡單來說就是存在瑕疵的債權,例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效力不完全),這時就不能作為主動債權,提出抵銷。 這句話意思也就是說,可以法定抵銷的債權必須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在法律所保護的范圍和時效期間內,假設某項債權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那么債權人是不得主張抵銷的。但如果對方愿意接受抵銷,法律上也是允許的。 比如甲欠乙1萬元,2005年1月1日到期,到期后乙一直沒有向甲要,到了2007年1月1日后該債務的訴訟時效就超過了2年,乙就喪失了勝訴權,但甲乙之間的債務是存在的,甲是可以向乙償還的,假設到了2008年1月1日乙又欠甲1萬元,甲不能主動提出抵銷,乙可以主動提出來抵銷。
2020 09/17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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