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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出票日期為2018年6月5日,金額為5萬元的,見票后3個月到期的支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開戶銀行提示承兌,銀行于當日承兌,6月11日A公司將票據交付給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9月12日,C公司請求承兌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 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 A.2018年12月5日之前 B.2018年12月15日之前 C.2020年6月5日

84784948| 提問時間:2020 08/2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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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這個題的答案應該是2020年6月10日,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020 08/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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