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每月月初發(fā)放上月工資,2019年6月1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方余額為33萬元。該企業(yè)2019年6月發(fā)生職工薪酬業(yè)務如下: (1)5日,結算上月應付職工薪酬33萬元。其中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1.5萬元。代扣為職工墊付的房租0.5萬元。實際發(fā)放職工薪酬31萬元。 (2)31日,企業(yè)以其生產的M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fā)放給車間生產人員。該批產品不含稅的市場售價為50萬元。實際生產成本為40萬元。 (3)31日,對本月職工工資分配的結果如下:車間生產人員14萬元,車間管理人員5萬元,企業(yè)行政管理人員2萬元,專設銷售機構人員9萬元。 (4)31日,企業(yè)計提本月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共計17.7萬元。計提本月住房公積金8.85萬元。 求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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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借應付職工薪酬33萬 貸1002 31萬 其他應收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萬 墊付房租 0.5萬
借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同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56.5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50 銷項稅6.5
借 生產成本14萬 制造費用5萬 管理費用2萬 銷售費用9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30萬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17.7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17.7
借管理費用-公積金8.85 貸其他應付款-公積金8.85
2020 07/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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