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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項目已銷售可售建筑面積的80%,共計取得不含稅收入20000萬元,可售建筑面積20%投資入股某酒店,約定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允許扣除的稅金及附加20000*5%*(7%+3%+2%)=120萬元,為什么不計算剩下的20%不是投資入股視同銷售了嘛 也需要交增值稅呀?

84784989| 提問時間:2020 07/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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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 另外 的20%也是要視同銷售交增值稅和附加稅處理的。 具體要看你題目 問什么
2020 07/1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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