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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4年12月20日與乙公司簽訂商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2×15年5月20日前將合同標的商品運抵乙公司并經(jīng)驗收,在商品運抵乙公司前滅失、毀損、價值變動等風險由甲公司承擔。甲公司該項合同中所售商品為庫存W商品,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根據(jù)合同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于當日確認了銷售收入。W商品于2×15年5月10日發(fā)出并于5月15日運抵乙公司驗收合格。對于甲公司2×14年W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恰當性判斷,除考慮與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收入確認條件的符合性之外,還應考慮可能違背的會計基本假設是( )。 A 會計主體 B 會計分期 C 持續(xù)經(jīng)營 D貨幣計量

84785001| 提問時間:2020 05/1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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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蕾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您好,還可能違背會計分期,即在2014還是2015確認收入的問題上可能出錯。
2020 05/1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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