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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廠2019年4月用10噸特制糧食白酒與供貨方換取原材料,合同規(guī)定,該特制糧食白酒按平均售價計價,供貨方提供的原材料價款40萬元,供貨方開具了稅款為5.2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酒廠開具了稅款為5.72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差價款雙方以現(xiàn)金結(jié)算。特制糧食白酒平均售價22元/斤;最高售價25元/斤。 我想問的是酒廠的這個增值稅是不是錯的?計算方法為22*10*2000/(1+13%)*13%=5.06萬元請詳細講解,謝謝

84784949| 提問時間:2020 04/0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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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你好,如果是計算白酒的銷項稅額,這個計算沒有錯的 以物易物——增值稅處理:雙方均按購銷處理,就是認為酒廠先銷售了白酒,又購入的材料,是按平均價格計算白酒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是正確的。
2020 04/09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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