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請問2019年12月的工資,及其獎金,在2020年1月發(fā),那么按照收付實現制,就是在2020年2月,申報這1月份發(fā)的2019年12月所得。但是2020年申報這1月份的時候,累計減除費用和專項抵扣都是單月的。這比放到2019年(2019年額度沒用完)綜合申報要扣的稅額會多一些,怎么辦?;2、將一般的員工綜合申報,另一半的員工分別用正常工資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可以嗎?

84784988| 提問時間:2020 03/0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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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 1.. 這比放到2019年(2019年額度沒用完)綜合申報要扣的稅額會多一些,怎么辦? …多扣稅額,可以抵以后應交個稅的(個稅是按年計算的)
2020 03/07 10:47
蔣飛老師
2020 03/07 10:48
2. 將一般的員工綜合申報,另一半的員工分別用正常工資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可以嗎? …不可以的,申報標準要統(tǒng)一的
84784988
2020 03/07 10:55
問題1,個稅是按年計算,那么我發(fā)2月(1月工資)的時候就要將這 申報1月(12月工資)代扣代繳的錢扣掉。那么怎么抵扣呢?;問題2,個稅自己申報的話是可以選擇按何種方式申報的,為什么代扣代繳就要全員統(tǒng)一啦?因為不同的員工,工資肯定是不一樣的啊。(個人在2021年12月前還是可以選擇合并或分開,那么公司代扣代繳為啥不行?。?/div>
蔣飛老師
2020 03/07 11:02
問題1,可以按這張稅率表計算扣除和申報個稅
蔣飛老師
2020 03/07 11:03
問題2,政策具體適用可以進一步咨詢當地稅務(代扣代繳個稅,各地政策把握標準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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