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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合同期與約定條款的服務期不一樣的嗎?有什么區(qū)別?

84785021| 提問時間:2020 02/21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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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約定的因勞動者獲得特殊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限,而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限。二者有著明顯的區(qū)別:(1)一是必備條款,一是可備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服務期則為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況下才能約定。(2)違反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的后果不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服務期勞動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020 02/21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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