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邊講的是民事訴訟,可是為什么說民事訴訟分為普通程序立案方式,和簡易程序立案方式,里面還提到行政執(zhí)法?行政執(zhí)法之類的,不是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嗎

84784955| 提問時間:2020 02/18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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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qū)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1,《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2,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于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并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3,一般醫(y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yī)學專業(yè)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y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y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4,普通程序適用于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二、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nèi)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于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diào)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guī)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guī)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6,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guī)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jīng)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2020 02/18 12:22
樸老師
2020 02/18 12:23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边@就明確規(guī)定了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的原則。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示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它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起構成我國的三大訴訟體系。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事后救濟手段,目的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遭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所受到的損失,通過行政和司法救濟的途徑,及時地予以恢復和補償。2、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當事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后,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構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在復議和訴訟過程中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所謂復議和起訴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就是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能因被處罰人向復議機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終止執(zhí)行,例如,某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處罰,該人不服向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此時,不能因他復議或起訴,公安機關就停止對其行政拘留。我國許多法律都規(guī)定了復議、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的原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zhí)行。”確立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這一原則的原因在于:首先,是由行政職能所決定。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和具體體現(xiàn),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具有強制力和執(zhí)行力。在人民法院尚未經(jīng)審理認定它違法之前,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被處罰人的復議或起訴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只能由國家審判機關來確定撤銷或改變,而不能因被處罰人的起訴權利來確定或改變其次,由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所決定。國家的行政管理具有穩(wěn)定性、一貫性和連續(xù)性的特點。國家行政機關管理社會的活動,具有到行政機關對管理相對人實施處罰,處罰決定一經(jīng)作出,就必須連續(xù)執(zhí)行,不經(jīng)法律決定是不能中斷的。再次,由社會的現(xiàn)實情況決定的。社會秩序能否穩(wěn)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穩(wěn)定性,如果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可以隨意因復議或起訴而終止或間斷執(zhí)行,那么行政機關的工作將無法正常進行,這樣會使法律秩序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導致社會的無序和混亂,公民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
84784955
2020 02/18 14:14
老師,書上那段拓展,講的是民事訴訟嗎
樸老師
2020 02/18 14:15
你好,是的哦,這種的你只要記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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