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個稅是3月1號至6月30號期間匯算清繳。假設張三2020年1月取得2019年全年一次性獎金,2020年2月取得2019年其他名目的獎金,那么2020年3月個稅匯算清繳時這“2019年其他名目的獎金”是計入2019年全年的工資薪金里合并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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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不是,你這個需要2019年申報才算,這個個稅是收付實現(xiàn)制,不是權(quán)責發(fā)生制了
2020 01/29 21:51
maize老師
2020 01/29 21:51
你2019年綜合所得,看是所屬期2019.1到2019.12月
maize老師
2020 01/29 21:52
不是看2020年發(fā)的2019年的,2020年發(fā)是算2020年綜合所得下面
84785023
2020 01/29 21:54
2019年12月工資是在2020年1月才發(fā),那么發(fā)的工資個稅匯算清繳歸屬于2019年度
maize老師
2020 01/29 21:57
但是你申報所屬期是2020年啊,這個個人所得稅這個是按發(fā)的這個去申報,那別人公司有當月發(fā),還有是幾個月發(fā)一次,那申報個稅這個只看所屬期,綜合所得,也是看幾時實際收到的,銀行卡2019年全年收入多少,不是看幾時工資
84785023
2020 01/29 22:02
明白了。謝謝!那張三2019年12月工資2萬元是在2020年1月才發(fā),這2萬元要等到2021年再辦理個稅匯算清繳,我這樣理解對嗎?
maize老師
2020 01/29 22:04
是的。現(xiàn)在理解是對的,主要看幾時收到的,工資卡幾時到賬這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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