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建筑業(y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不是分為沒有完工和完工兩種情況?如果沒有完工,要滿足兩種條件,第一已提供建筑業(yè)應稅行為,第二收到款項。而滿足了這兩個條件后要看合同約定、開發(fā)票、收款孰先原則。完工按完工時間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這些結(jié)論對嗎?如果是這樣規(guī)定,我有個疑惑。假如,合同約定三月份收取款項,實際五月份我們才收到款項,并且已經(jīng)提供建筑服務。如果按合同約定開發(fā)票收款的時間孰先原則,三月份就應該確認收入,但是三月份并沒有滿足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正確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幾月份?

84785008| 提問時間:2020 01/0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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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你的第一個問題理解是對的。如果說你合同里面約定了收款時間,這是適用于分期收款的項目,如果說分期收款的合同里面約定了時間,就是按約定的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020 01/05 21:43
84785008
2020 01/05 21:45
老師你沒有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五月份收到款項是不是五月份納稅義務時間就產(chǎn)生了,但是如果按照孰先原則合同是三月份簽訂的,那就應該三月份為納稅義務時間,但是三月份還沒有收到款項,不構(gòu)成納稅義務時間。這不是矛盾了嗎?
陳詩晗老師
2020 01/05 21:58
如果說你在合同里面約定了這個付款的時間,到了這個約定的時間,你的納稅義務就發(fā)生了,不管這個錢有沒有收到,你就已經(jīng)發(fā)生了納稅義務。
84785008
2020 01/05 22:02
那和第二個滿足條件不是矛盾了嗎?第二個條件是收到了款項。難道合同約定的時間也是收到款項了嗎還是取得索取款項的依據(jù)?
陳詩晗老師
2020 01/05 22:11
你要看是什么情況,不是說所有的事情都是用這所有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發(fā)生時間要看你的情況,如果說你是分期收款,那么就是你約定的收款時間。如果說,你就是正常的一個建筑業(yè)務,也沒有說是分期收款,那么這一塊兒就是預收或者是完成這個項目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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