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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們單位年底有年終獎,為了合理避稅,把年終獎拆分到11月份工資合并扣個稅,一部分放到12月份合并工資扣稅,這樣方法可行嗎

84784980| 提問時間:2020 01/0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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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那你們發(fā)的時候就拆開發(fā) 就可以,
2020 01/04 14:29
84784980
2020 01/04 14:46
我們11月的工資已經發(fā)放完啦,12月已經申報完11月個稅。 這樣可行嗎
maize老師
2020 01/04 14:51
我的看法是不行,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fā)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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