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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才需要事務所出具匯算清繳報告

84784957| 提問時間:2020 01/0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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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一)企業(yè)資產(chǎn)損失。 (二)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年度納稅申報。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報告。 (四)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2020 01/02 15:41
84784957
2020 01/02 15:44
這個是依據(jù)哪個文件的呢
微微老師
2020 01/02 15:49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鑒證業(yè)務報告的公告》(公告[2012]2號)
84784957
2020 01/02 15:59
如果是不符合這4項就不用給到事務所出具是嗎
84784957
2020 01/02 15:59
給事務所出具有什么好處呢
微微老師
2020 01/02 16:12
讓事務所出具更加權威,外部審查,比如稅務稽查的時候更加有說服力等。
84784957
2020 01/02 16:50
這個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公告也適用其他省份的嗎
84784957
2020 01/02 16:52
這個公告不是在2016年第29號廢除了嗎
微微老師
2020 01/02 17:06
您好,重慶、江西等省份也出過這樣的文件的。目前最新的情況是,對匯算清繳無強制要求,企業(yè)可以自己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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