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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租的房子,給開的發(fā)票,備注欄需要寫房子的具體位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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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guī)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019 10/2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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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租的房子,給開的發(fā)票,備注欄需要寫房子的具體位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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