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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合營方自共同經(jīng)營購入資產(chǎn)時發(fā)生減值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而合營方向共同經(jīng)營投出或出售資產(chǎn)發(fā)生減值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84784986| 提問時間:2019 09/1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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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這個比較好理解,前者是雙方共同經(jīng)營之后一起購入的資產(chǎn),需要共同承擔,所以要分攤。后者是一方投資的資產(chǎn),發(fā)生減值不需要分攤到另一方,相當于合營一方繳納的資本。
2019 09/15 09:27
董老師
2019 09/15 09:30
出售也是一個道理,如果發(fā)生減值,只能全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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