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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公司已經注銷,經營期間的財務資料賬本憑證能銷毀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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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公司注銷后,憑證可以移交給終止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不可以擅自銷毀。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最少應保管10年。否則擅自銷毀,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處理。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fā)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fā)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第八條規(guī)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9 08/30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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