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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印花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區(qū)別是什么?試用條件?有沒有相關的文件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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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印花稅特定條件下可以核定征收,具體依據(jù)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guī)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稅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實行每年核定一次,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核定征收信息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tǒng)和金三系統(tǒng)中備案。
印花稅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有什么區(qū)別
沒有辦理相關核定手續(xù),而且企業(yè)確實有采購合同,要按照實際采購和銷售合同繳納印花稅。需要補繳購銷合同印花稅。具體請參考《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具有稅收征收管理職權。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原告作為汽車銷售企業(yè),應當依法足額繳納印花稅。關于原告所述印花稅核定問題,印花稅的核定工作應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印花稅的征收方式由縣(區(qū))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定,以核定方式向企業(yè)征收印花稅的,應向納稅人發(fā)放印花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注明核定的應稅比例和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2019 08/0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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