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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首飾的依舊換新業(yè)務(wù),以實際收取的差額價款繳納增值稅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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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第一條規(guī)定,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wù)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wù),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2019 07/08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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