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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即爭即退,先征后返,什么樣的企業(y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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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
1、配售白銀退稅。
2、企業(yè)綜合利用產品退稅,企業(yè)以林區(qū)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
3、軟件產品退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后,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
4、集成電路產品退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后,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
5、飛機維修勞務退稅。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6、三峽電力產品即征即退,三峽電站自發(fā)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7、集成電路產品即征即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yè)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fā)集成電路產品。
8、集成電路產品國外加工即征即退,從2000年7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于國內設計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超過6%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9、銷售進口鉑金即征即退,從2003年5月1日起,對中博州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返還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
10、國內鉑金生產企業(yè)即征即退,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yè)自產自銷的鉑金,增值稅即征即退。
11、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對生產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廢渣摻兌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yè)和冷藏冷凍企業(yè)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19 06/23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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