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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建筑業(yè)企業(yè)的混合銷售行為(上述銷售自產(chǎn)貨物情況除外),同時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應按照銷售建筑服務計征增值稅,按照稅率9%或者征收率3%計征增值稅,而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分別開具貨物和服務發(fā)票。這里銷售貨物指的是啥貨物?

84784958| 提問時間:2019 06/1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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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銷售貨物是指包工包料當中的料
2019 06/19 14:24
84784958
2019 06/19 21:15
銷售商品(家具)加到合同里面,就要分開計稅繳稅嗎?
小黎老師
2019 06/19 21:26
你好,需要分開計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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