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員工2018年的12月辭去原單位來公司上班,12月的工資由我公司發(fā)放,2019年1月份員工上個任職單位要給他發(fā)全年一次性獎金,說是讓在單位合并申報個稅?可以這樣操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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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時間:2019 01/3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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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這樣做也可以,但是一般單位是不這樣操作的,各自代扣代繳各自單位發(fā)放工資獎金個稅的。
2019 01/3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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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1/30 16:23
主要他們在原單位已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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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1/30 16:24
老師,他們在12月份原單位已辭職,原單位1月份發(fā)18年的全面一次性獎金就沒辦法在原單位申報個稅嗎
王雁鳴老師
2019 01/30 16:25
您好,辭職也沒關(guān)系啊,原單位按其實際工資獎金代扣代繳個稅就行了,沒必要合并貴公司發(fā)的工資的,只是職工個人自己年底以后,匯算清繳自己的工資獎金個稅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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