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4年6月1日,泰山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一項合同,以30000元價格(不含增值稅)向丙公司出售A、B兩種商品。A、B兩種商品的生產成本依次為13500元和9000元:單獨售價(不含增值稅)依次為18000元和12000元。合同約定,A商品于6月1日交付丙公司,B商品于7月1日交付丙公司,只有當A、B兩種商品全部交付丙公司后,泰山公司才有權收取30000元的合同對價。泰山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先后發(fā)出AB兩種商品,丙公司收到上述商品并驗收入庫,出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為13%。要求:對泰山公司有關收入的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1)2023年12月31日,結算服務費并確認收入。(2)2024年12月31日,結算服務費并確認收入(3)2024年6月1日,向丙公司交付A商品。(4)2024年7月1日,向丙公司交付B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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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完整
01/0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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