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退稅的三種常見情形
一、多繳稅款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例如:繳納契稅的房產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承受房產契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豫財辦農稅[2009]4號)規(guī)定:“為規(guī)范契稅征收依據,防止出現多征、漏征稅款,在契稅征收過程中,凡是購房合同或發(fā)票上注明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實際面積為準,并按實際面積套用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已經按照購房合同或發(fā)票征收契稅稅款的,在征收機關發(fā)現所購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或發(fā)票上注明的面積不一致時,應按實際面積套用適用稅率計算稅款,對所征稅款予以追征或退稅。”
二、退房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guī)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三、無效產權轉移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guī)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