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附有銷售退回條款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影響
01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財會〔2017〕22號):“第三十二條 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fā)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02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稅收政策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企業(yè)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fā)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yè)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fā)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p>
03遞延所得稅影響的分析
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在銷售當期應按照全額確認收入,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在退還當期沖減收入,而會計上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則負債的賬面金額大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同時,會計上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fā)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而稅務上并不會確認該項資產。則資產的賬面金額大于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案例分析】
2×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000件商品A,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50萬元,增值稅額為40萬元。健身器材已經發(fā)出,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協(xié)議約定,估計商品A的退貨率約為20%,稅前利潤1 0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則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收入、結轉成本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5000×0.05×1.16)29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5000×0.05×80%)2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5000×0.05×20%)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5000×0.04×80%)160
應收退貨成本 (5000×0.04×20%)40
貸:庫存商品 200
(2)遞延所得稅處理
應交企業(yè)所得稅=(1000+50-40)×25%=252.5萬元。
預計負債賬面價值=50萬元;
計稅基礎=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0萬元。
應收退貨成本賬面價值=40萬元;計稅基礎=0萬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000×25%)250
遞延所得稅資產 (50×25%)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0×25%)10
應交稅費 252.5
作者:劉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